北京时间7月7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二期裁判评议工作。关于中超联赛国安vs泰山以及海牛vs成都的两个判例进行了评议。
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
判例一
中超联赛第17轮,北京国安VS山东泰山。比赛第20分钟,山东泰山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外对北京国安20号队员犯规。裁判员判直接任意球,并向山东泰山队5号出示黄牌,VAR以红牌事件介入,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,最终决定向山东泰山队5号出示红牌。
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5号的犯规不应视为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(DOGSO),不应被出示红牌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山东泰山5号队员的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,且从犯规地点距离球门的距离、球运行的大致方向、攻防双方队员的人数和位置、攻方队员控球的可能性(结合球的运行和守门员的位置)等方面看,均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,裁判员向山东泰山5号出示红牌的最终决定正确。VAR介入正确。
判例二
中超联赛第17轮,青岛海牛VS成都蓉城。比赛第85分钟,青岛海牛进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VAR以越位事件介入,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,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。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最后一次射门时,处在越位位置的6号队员干扰了本方守门员,应判对方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,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,认定评议结论如下:青岛海牛6号队员在同队队员射门时处于越位位置,但并未遮挡成都蓉城守门员视线;同时,与第十一期评议中天津津门虎队7号队员越位犯规的情形不同,青岛海牛6号未试图触球或做出明显的举动对成都蓉城守门员处理球造成干扰,其转身动作是在球已经经过之后随球做出的;成都蓉城守门员全程可以看到球的运行路线,移动选位和做出扑救动作的能力未受影响。因此青岛海牛6号不构成越位犯规,进球应有效。此判例裁判员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。VAR介入错误。